苗栗縣立體育場(下稱體育場)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辦理苗栗巨蛋體育館(下稱巨蛋體育館)環境整備工程,其游泳池(下稱巨蛋游泳池)於整備工程完工後委託廠商營運,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巨蛋游泳池未依法設置適足且合規之無障礙及親子友善基礎設施,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於廁所建置無障礙設施及增設親子盥洗室,完備弱勢族群參與運動之必要輔助設施。
審計室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2第1項規定,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等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月查核發現,巨蛋體育館總樓地板面積3萬餘平方公尺,館內巨蛋游泳池於110年8月獲中央補助辦理整修工程,111年4月完成驗收,同年8月委託廠商經營,惟未依規定設置適足且合規之無障礙及親子友善基礎設施,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體育場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體育場已於原有廁所建置合規之無障礙設施及新設親子盥洗室,並於112年底完成驗收啟用,完備弱勢族群(身心障礙者、年長者及兒童等)參與運動之必要輔助設施。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7-30)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立體育場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