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稅務局部份房屋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補徵稅款

金門縣稅務局
金門縣稅務局
金門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稅款計23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房屋稅率之課徵,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3%;住家用房屋為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1.2%;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1.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1.5%。復依財政部69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35758號函釋略以,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金門縣部分出租房屋仍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部分營業用房屋、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等,及觀光處已列管輔導之未合法民宿等,均未依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顯示稅籍資料列管欠周延,影響房屋稅核課之公平性及稅收減損,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3年6月完成稅籍清查及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房屋稅116筆、稅額計23萬餘元,將持續加強房屋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7-18)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