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列管公共設施管理使用作業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清(抽)查及管控實施計畫

苗栗縣公共設施使用情形表
苗栗縣公共設施使用情形表
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督導列管縣府暨所屬機關公共設施管理使用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對於公共設施管理使用之清查、抽查及列管活化等作業,未有一致性之作業規範,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苗栗縣公共設施使用情形清查、抽查及管控實施計畫,以完備督導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要點規定,縣府對於轄管之公共設施應有效管理,督導設施管理機關每年至少辦理1次主動清查使用情形,並作成紀錄;公共設施依規定清查發現有閒置情形者,設施管理機關應研提活化計畫據以辦理活化作業,相關主管機關應予督導列管,辦理活化計畫審核、定期檢討執行情形、協助解決困難問題及解除列管或結案等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縣府於112年度執行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情形,雖已召開會議請各機關自行針對轄管各公共設施辦理清(抽)查等作業,惟未有一致性之作業規範,不利後續執行公共設施管理使用之清查、抽查及列管活化等作業,審計室遂於113年5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3年5月訂定苗栗縣公共設施使用情形清查、抽查及管控實施計畫,就所轄設施管理機關與抽查機關明訂清查作法、抽查機關分工權責、抽查比率,及成立苗栗縣公共設施督導小組,督導列管未有效使用之公共設施,並協助解決困難,以完備督導管理機制,及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效能。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7-18)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