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辦「臺北藝術中心興建工程」及「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興建工程」,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因工期大幅展延,技術服務廠商請求增加服務費用,衍生鉅額公帑支出,經促請檢討避免類案發生,臺北市政府已就制度面修正作業流程,並函請所屬強化類案因應措施,俾確保機關權益。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捷運工程局代辦「臺北藝術中心興建工程」,及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受文化部委託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興建工程」等2案,原計畫總經費合計99億2,000萬元,其中委託技術服務案契約金額10億83萬餘元,分別預計於103年及105年完工,實際竣工日期為110年及109年。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上述2案因承攬廠商停業,或多次流標、設計特殊及施工難度高等因素,工期延宕致計畫完成日分別較預定延後7年及4年,衍生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請求增加服務費用之爭議,依調解結果該府應給付金額高達3億9,489萬餘元,經分析係因辦理機關未及早就廠商財務不良狀況妥為因應,妥適處理接續標案整合事宜,及未預謀財源支應額外服務費用,以避免產生利息損失,均待檢討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審計處遂於112年7月函請臺北市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於113年度總預算及第1次追加減預算案中編列相關履約爭議調解費用,另於112年11月修正「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執行異常管控流程」,納列廠商財務狀況異常案件,俾可及早追蹤因應;並函請各機關妥適考量解約案件重新招標之界面整合問題,於契約明定延長技術服務期間之費用計算方式,及編列勞務費用之預備款項,倘不及辦理追加預算因應時,得經市議會同意後以墊付款項先行支用,避免損失持續擴大,確保機關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6-28)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