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下稱市府)推動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情形,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農地特定態樣案件雖訂有落日排除條款,卻未規範受理申請截止期限,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受理案件申請截止期限,確保環境永續及國土整體健全發展。
審計處指出,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鑑於農業用地零星變更作太陽光電使用之開發案件造成農地破碎及相關使用爭議,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於109年7月28日增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規定,依該要點等相關法規,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等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除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或於109年7月31日前函詢地政機關、或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審查、或具土地整合之直接或間接佐證證據等特定態樣外,面積未達2公頃之申請案,不同意變更使用。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中央法規雖已明訂前揭落日條款及特定限制條件態樣,惟因市府未訂定受理申請之截止期限,致仍持續受理業者取具109年7月31日前地主同意書等特定態樣申請面積未達2公頃之增設太陽光電案,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市府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府已公告自112年7月31日以後將不再受理申請面積未達2公頃之農地變更案件,以降低對周遭環境之負面影響,確保環境永續及國土整體健全發展。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6-28)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