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辦理捷運聯合開發大樓(下稱聯開大樓)出租業務,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未依約向承租戶計收提前營業租金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向承租戶追回漏計租金37萬餘元,並研議改善措施,以維護機關權益。
審計處指出,捷運局為增加聯開大樓租賃標的競爭力,降低公有不動產空置率,比照民間商用不動產租賃模式,提供承租戶於使用準備期或裝潢期免計租金之優惠,並於租賃契約但書規定「提前完成租賃標的之使用準備提前營業,則從營業日起計收租金」等。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捷運局與承租戶宜○公司106年11月簽訂之公有不動產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簽約之日起18個月內為使用準備期內免收租金,但若承租戶提前營業,則從營業日起計收租金。惟捷運局未注意宜○公司已於使用準備期屆滿當日開始營業,仍自使用準備期屆滿之次日起算租金,滋生漏計租金情事,相關作業核欠嚴謹,審計處遂於112年12月函請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捷運局已向承租戶追回漏計租金37萬餘元;另為免類此情事再發生,已責由「捷運開發大樓公有不動產委託代管服務案」年度維護管理廠商,自113年4月起加強巡檢新租賃承租戶使用準備期或裝潢期之事實,並督促承租戶須將實際營運日報請捷運局備查,以維護機關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6-20)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