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因應建築物之複雜化及大規模化,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符實務需求,惟尚未配合修訂檢查作業規範及紀錄表,審計部促請改善

內政部修正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
內政部修正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
內政部為應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尚未配合修正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檢查規範及檢查紀錄表,致地方消防機關及消防設備師(士)等執行消防安全檢查缺乏準據,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與檢查紀錄表,強化防災管理。
審計部指出,內政部為因應建築物之複雜化及大規模化,於110年6月25日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條,增列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將建築物實際配置之火警受信總機、緊急廣播等之操作或監控介面,整合成單一系統介面方式運作。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12月查核發現,上述規定已增訂1年餘,內政部尚未針對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檢查妥作規範,且消防安全檢查之紀錄表亦未配合修正,致地方消防機關及消防設備師(士)等無從執行該項操作裝置之檢查作業,審計部遂於112年4月函請內政部研謀相關應對措施。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已於112年10月17日修正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增訂第二十四章之一,詳細規範有關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檢查,又於113年5月2日修正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於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中增列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欄位並新增檢查項目,供地方消防機關及消防設備師(士)等執行之準據,強化防災管理。
發布單位: 審計部覆審室(發布日期:2024-06-14)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