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每年收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回饋金,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未定期公布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且相關監督與管理規章未完備,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定期公告並訂定相關規範,促進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並健全收益回饋金之監督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全台7成離岸風電規劃在彰化縣,依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海域土地使用人所收取之償金,其中收益總額50%提撥予海域土地所在地之市縣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市縣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縣政府於109至111年度獲經濟部核定撥付國有不動產收益回饋金計1,920萬餘元,該府預估轄內11座離岸風場將於114年全數完工運轉,推估未來每年約有3.2億餘元收益回饋金可供該府統籌運用。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未依上揭規定將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上網公布,亦未訂定相關監督與管理規章,不利列管收益回饋金辦理情形及運用效能,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2年6月上網公告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並於112年11月28日訂定彰化縣政府運用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回饋金作業要點,促進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並健全回饋金監督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6-07)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