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確保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安全,持續辦理設施檢驗作業,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各區公所(下稱各區公所)轄管之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仍有部分已屆規定期限尚未檢驗合格,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全數檢驗合格。
審計處指出,衛生福利部於110年8月10日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6點及第7點,規定兒童遊戲場設施開放使用前,管理單位應取得專業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報告,並陳報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備查;若屬該範圍前次修正(106年1月25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則應於修正後6年內(即112年1月24日)完成備查手續。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3月至4月查核發現,各區公所轄管之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尚有191座,屬106年1月25日前設置,距規定應完成檢驗合格並備查之期限僅剩10個月,卻未經專業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經於111年5月函請市政府妥處。市政府雖排定檢驗進度,規劃於上揭期限內完成檢驗,惟經追蹤截至112年3月6日止,仍有40座待改善、10座待拆除,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市政府持續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區公所已針對檢驗未合格之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積極改善或拆除,截至113年4月1日止,各區公所轄管之350座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已全數取得檢驗合格報告,並陳報市政府同意備查,提供兒童優質、安全之遊戲場域。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6-07)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