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下稱縣政府)及所屬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有逾期或漏未申報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及停歇業場所未予列管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建築物(場所)申報及加強停歇業場所之列管與追蹤,並訂定統一裁罰基準,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及維護公共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截至111年底止,縣政府及消防局列管應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之建築物或場所,計有6,547處及11,084處。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列管項目中逾期未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者16處、漏未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者有10處、漏未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者有4處,又對於違反上述有關建築法之規定者,尚未訂定統一裁罰基準,另消防局對於停歇業場所及其使用現況尚無列管資料,管理作業有欠周妥,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縣政府及消防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及消防局已督促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等依規定辦理申報,截至112年底止,上述30處逾期或漏未申報者均已完成申報審查作業;又停歇業場所經清查後,計有253處均已列管追蹤使用情形,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及維護公共安全。另縣政府已於112年7月17日訂定發布「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完備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5-31)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消防,行政管理,內部控制,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