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改善屏東演藝廳(下稱演藝廳)停車問題,於附近公有地闢建2處公有停車場,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2處公有停車場部分停車格遭占用且未收費之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排除占用並委外經營,強化停車場管理。
審計室指出,演藝廳建物空間配置包含管風琴之大型音樂專用表演廳、多目的用途實驗劇場、戶外廣場、排練室等,提供定期展演功能,吸引樂迷觀賞,且鄰近屏東大學及省道臺1線,位處屏東市繁榮地段,自105年度啟用後,縣政府為改善汽車停車位不足問題,同年於附近公有地闢建演藝廳後方及瑞光里活動中心等2處路外平面停車場,分別設置41格及34格汽車停車位,提供公眾停車使用。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演藝廳後方及瑞光里活動中心等2處公有停車場因管理未臻周妥,發生停車格遭放置廢棄車輛占用且均未收費之情事,審計室遂於112年2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2年4月排除廢棄車輛占用停車格情形,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自112年6月1日起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停車場及收取停車費,經統計自112年6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止,收取權利金計13萬餘元,增裕縣庫收入及強化停車場管理。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5-31)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