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宣導手冊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宣導手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使用中車輛未依法核課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經函請檢討妥處,已依法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屬111年度及以前年度逾期未完稅之車輛,仍有行駛於公共道路情形,及已吊(註)銷牌照之車輛仍有路邊停車紀錄,惟未依法裁罰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2年2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完成清查,截至112年11月底止,累計舉發3,019件,依法補徵使用牌照稅230萬餘元,及處以罰鍰1,371萬餘元,將持續於年度車輛總檢查工作計畫中,加強查緝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以防杜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使用中車輛未依法核課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經函請檢討妥處,已依法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屬111年度及以前年度逾期未完稅之車輛,仍有行駛於公共道路情形,及已吊(註)銷牌照之車輛仍有路邊停車紀錄,惟未依法裁罰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2年2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完成清查,截至112年11月底止,累計舉發3,019件,依法補徵使用牌照稅230萬餘元,及處以罰鍰1,371萬餘元,將持續於年度車輛總檢查工作計畫中,加強查緝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以防杜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5-31)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