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甲區公所未督促廠商積極辦理孟春活動中心長照服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中市大甲區孟春活動中心
臺中市大甲區孟春活動中心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下稱大甲區公所)規劃孟春社區暨聯合服務活動中心1樓空間作為長照服務使用,爰辦理該活動中心二期工程,改善內部及周邊設施,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工程於110年8月驗收合格後,大甲區公所未督促已簽約之長照服務廠商進駐使用,閒置達2年1個月餘,經函請檢討改善,活動中心已正式營運,提供長輩更專業之照顧服務,分擔家庭照顧者壓力。
審計處指出,大甲區公所為配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政策,規劃於孟春社區暨聯合服務活動中心設置「B級-小規模多功能整合式長照及社區服務中心」,作為年長者照顧、休閒運動、集會活動場所,於110年4月完成孟春社區暨聯合服務活動中心二期工程發包,同年6月竣工,同年8月驗收合格,完成內部裝修及電氣設備項目。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大甲區公所雖於109年7月與長照服務廠商簽訂該活動中心租賃契約書,委託辦理長照及社區服務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業務,惟該活動中心1樓空間於110年8月驗收合格後,該公所未督促服務廠商進駐提供長照服務,閒置長達2年1個月餘,遂於112年12月函請大甲區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大甲區公所經該處於112年9月派員查核後,已督促長照服務提供廠商於112年9月23日取得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可服務失能、失智者45人,並完成活動中心內部動線、裝修及設備優化作業,於113年1月27日正式營運,提供長輩更專業之照顧服務,分擔家庭照顧者壓力。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5-16)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