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未訂定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標準,相關自治法規未臻完備,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臺東縣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完備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自治法規,有助促進終身教育體制健全發展。
審計室指出,政府為鼓勵民眾持續終身學習、落實在地文化治理,於107年6月制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各市縣主管機關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以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嗣為使民眾終身學習成就能累積並且帶著走,於108年5月訂定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俾使地方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時有一致之計算基準。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縣政府雖已於臺東縣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視學習成就累積程度發給學習證明或學習證書,惟未針對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標準訂定相關自治法規,與中央法令規定未能接軌,影響民眾累積終身學習成就之需求,審計室遂於111年2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2年8月18日訂定臺東縣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明定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對象及取得條件等。截至113年3月底止,已依上開規定受理學員申請並完成發放學習證明(計6件,學習證書則尚未接獲申請),有助促進終身教育體制健全發展。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5-16)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