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區域排水建造物定期檢查之待改善缺失數量逐年增加,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

桃園市水利建造物定期檢查缺失分布
桃園市水利建造物定期檢查缺失分布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下稱水務局)依水利法規定辦理桃園市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轄內區域排水建造物定期檢查之待改善缺失數量逐年增加,經函請檢討改善,市府已訂定作業要點特設檢查小組督導防汛設施安全檢查,水務局並已依保全對象及結構影響程度派員勘查改善缺失,落實防汛管理功能。
審計處指出,依水利法第49條規定,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水務局依規定每年定期、不定期辦理各項水利建造物檢查,111年度計編列340萬元辦理桃園市市管河川水利建造物檢查勞務委託(含後續擴充),確保轄管水利建造物安全。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111年度桃園市區域排水建造物之定期檢查缺失待改善數量共350處,相較於109年度之222處、110年度之316處,呈逐年增加趨勢,其中屬注意改善(水利建造物已局部損壞,應防止其損壞繼續擴大)者由109年度之21處,上升至111年度之100處,增加逾3倍,亟待妥慎評估修建,確保設施防洪功能及安全,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於112年5月26日訂定「桃園市政府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特設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小組,督導所轄防汛設施安全檢查,水務局並自同年6月起針對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屬注意改善者(100處),依護岸保全對象(含住宅區及重要設施)及結構影響程度等派員勘查,截至112年底止,已完成改善70處(含修建37處及勘查後評估狀態穩定並持續觀察者33處),餘30處並持續列管勘查,以確保水域設施安全及落實防汛管理。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5-16)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