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長治鄉公所(下稱長治鄉公所)經管公有土地,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所未落實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經管公有土地之檢核,致部分土地遭占用,或出租耕地遭違規使用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積極清理,並依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以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室指出,長治鄉公所111年度經管公有土地計1,629筆、面積80.88公頃[含國有、縣(鄉)有及與屏東縣麟洛鄉公所共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及參照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7條規定,各機關每年度對於經管之公有土地(含國有、縣、鄉有)須訂定盤點實施計畫,辦理盤點或檢核等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月查核發現,長治鄉公所未訂定實施計畫,以定期或不定期對經管公有土地實施巡查及盤點,致未能掌握土地使用狀況。又經運用地理資訊系統QGIS軟體套疊勾稽該公所財產管理資訊系統,發現部分公有土地遭占用,或出租耕地遭違規使用等情事,公有土地管理作業未臻周妥,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長治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長治鄉公所已於112年4月訂定土地清查及產籍管理計畫,112年8月完成清查作業,並核算各該土地之被占用面積及計收使用補償金,暨終止遭違規使用之耕地契約,改以占用核算使用補償金等,截至112年底止,已收取使用補償金計20筆、金額88萬餘元,該公所嗣後將落實公有土地檢核作業,以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5-08)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