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農地已移作他用仍予課徵田賦,及違章工廠未依法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5,721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財政部69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35758號函釋,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11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供作商業或製造業等非農業使用,未改課地價稅;部分未辦理工廠登記之違章工廠查無房屋稅籍資料,漏未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審計處遂於112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1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工作及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共1,345件,金額5,721萬餘元,並將持續精進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4-12)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