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鄉鎮公所轄管作業基金未訂定會計制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 5 鄉鎮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訂定情形
苗栗縣 5 鄉鎮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訂定情形
苗栗縣部分鄉鎮公所轄管公共造產基金或公墓公園化基金等作業基金,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依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經函請檢討改善,均已完成制度訂定作業,俾利各基金遵循處理會計帳務等,完備基金管理制度。
審計室指出,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2條及第21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該準則之規定。截至109年底止,苗栗縣轄18鄉鎮市公所計設置6個作業基金。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苑裡鎮公共造產基金、通霄鎮公共造產基金、後龍鎮公墓公園化基金、卓蘭鎮公共造產基金、西湖鄉公墓公園化基金、造橋鄉公共造產基金等6個作業基金,未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不利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經於110年12月函請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督促各該公所檢討改善。惟截至112年7月底止,除造橋鄉公共造產基金於111年12月31日裁撤外,其餘5鄉鎮作業基金仍未完成會計制度訂定程序,審計室遂於112年8月主計審計業務聯繫座談會,提案建請縣府積極督促並輔導各該公所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督促苑裡鎮等5鄉鎮公所分別於112年9至12月間訂定各該作業基金會計制度,並自112年11月至113年2月間核定實施,作為會計帳務處理之依據,以完備基金管理制度。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4-12)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苑裡鎮,通霄鎮,後龍鎮,卓蘭鎮及西湖鄉等5鄉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