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部分土地已移作非農業使用仍課徵田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課徵田賦之土地移作非農業使用
高雄市課徵田賦之土地移作非農業使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已移作非農業使用仍課徵田賦,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補徵地價稅1,796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及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示略以,原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1月運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9至110年度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資料查核發現,高雄市轄內間有農業用地之部分範圍已移供製造業、倉儲、停車場、寺廟等非農業使用,惟稅捐處辦理111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仍以全筆土地面積課徵田賦,審計處遂於112年2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於112年11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依法改課補徵地價稅計283件,金額1,796萬餘元,並將持續加強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3-21)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