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經管縣有土地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縣有土地疑遭占用或待釐清使用現況等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積極清查,並追收使用補償金,以維護縣有財產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等規定,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應依相關使用管制規定使用。復依臺東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被占用縣有不動產,自發現占用之日起,在未依法處理完成前,應先向實際占用人追溯收取自占用之日起之使用補償金。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經管縣有土地,部分土地使用現況與上開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未符;部分列管閒置土地疑似遭人占用興建地上物;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109年間歸還之縣有土地計79筆,遲未釐清使用現況並妥處,審計室遂於112年6月函請縣政府積極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加強清查,截至112年底止查處結果,土地使用現況與上開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未符者,係遭他人占用,計5筆;列管閒置土地遭占用者,計11筆,另經釐清台糖公司歸還土地使用現況,6筆已放租,遭占用者11筆,閒置中35筆,餘27筆現況為道路、公園綠地、停車場或倉庫使用。上開遭占用情形已依規定辦理排除中,並收取112年度租金及追收使用補償金計40萬餘元,預計以後各年度可逐年收取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計13萬餘元,並將閒置土地併入列管縣有閒置土地統籌辦理,有助於維護縣有財產權益,並增加縣庫收入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3-05)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