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溪口鄉公所(下稱溪口鄉公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就其自治事項制定嘉義縣溪口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組織自治條例未適時修正,與機關網站公告之組織架構不一致,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組織自治條例。
審計室指出,溪口鄉公所依其組織自治條例設置民政課等8個課(室),及清潔隊等6個單位,據以推動施政計畫及為民服務事項,打造溪口鄉成為宜居、宜家、生活機能完善之城鄉。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至4月查核發現,溪口鄉公所公有零售市場因無市場商業機能,業於100年間裁撤,經代表會第19屆第1次臨時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嘉義縣政府備查;另101年1月5日訂定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已於108年1月4日廢止,惟其組織自治條例未予適時修正,與機關網站公告之組織架構不一致,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溪口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溪口鄉公所已於112年12月13日修正嘉義縣溪口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經嘉義縣溪口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2次定期大會審議通過,該公所並於同年月18日辦理公告。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2-29)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各鄉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