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鄉鎮資源可近性仍待提升,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增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升資源可近性。
審計室指出,依據109年1月15日修正之精神衛生法第7條規定,市縣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另依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參考基準第8點規定,中心之設置地點,應考量民眾取得服務之可近性及個案照護之地緣性。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8月查核發現,衛生局於111年10月在南投市設立南投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心理衛生促進、社區心理衛生、個案管理及關懷訪視等服務,經統計108年度至112年8月底止,轄內接受自殺及精神障礙關懷訪視照護等心理衛生服務之人數,介於236人至2,559人之間,接受心理衛生服務民眾多數分布於南投市、埔里鎮、草屯鎮及竹山鎮等4鎮市,且南投縣幅員廣大,僅南投市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資源可近性顯有不足,審計室遂於112年1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於112年12月在竹山鎮增設竹山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升鄰近鄉鎮社區心理衛生服務之資源可近性。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2-29)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