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大林鎮公有土地遭占用未妥適處理,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縣大林鎮中林新段1811地號正射影像航照圖
嘉義縣大林鎮中林新段1811地號正射影像航照圖
嘉義縣大林鎮公所(下稱大林鎮公所)辦理經管轄內公有土地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落實土地巡查及管理,致公有土地遭占用且未妥適處理,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與占用人完成協商,並向第三人追償不當得利,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室指出,嘉義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其被占用應予收回;第83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大林鎮公所經管之中林段422-32地號土地(經重測後於112年2月間重新編定為中林新段1811地號),面積23,568.27平方公尺,遭民眾占用種植作物,未落實土地巡查及管理,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大林鎮公所檢討改善。
嘉義縣大林鎮中林新段1811地號正射影像航照圖
(擷取自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網頁)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大林鎮公所於110年8月申請辦理土地鑑界結果,經釐清計有17,910平方公尺分別遭5人占用種植果樹、鳳梨等作物,經查明各該占用人資料,發現占用人均係向第三人承租,復再通知第三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經多次協商,截至111年底止,已分別與各占用人簽訂租賃契約,收取111年租金共2萬餘元,並向第三人追償106至110年度不當得利10萬餘元,於112年分期收取繳庫,嗣後將加強土地巡查及管理,避免土地遭占用,以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2-17)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