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稅款計470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房屋稅率之課徵,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復依財政部69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35758號函釋略以,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新竹市部分房屋實際有營業情形卻未依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部分無稅籍資料,又部分出租房屋仍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顯示稅籍資料列管欠周延,影響房屋稅核課之公平性及減損稅收,審計室遂於112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2年11月完成稅籍清查及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房屋稅492筆、稅額計470萬餘元,將持續加強房屋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2-17)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