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辦理房屋稅徵收作業未臻確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中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宣導
臺中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宣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為健全房屋稅稅籍,每年均辦理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寄宿舍涉供公眾使用或出租,仍按自住用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補徵房屋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他供住家用者,按稅率1.5%至3.6%課徵房屋稅。內政部99年3月公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包括旅館類及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經比對稅務局房屋稅徵收底冊與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列管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資料,部分涉有供公眾使用或出租情事,仍按自住用住家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者計117筆,審計處遂於112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6月底止,除納稅人為公益出租人、房屋已火災毀損者外,稅務局已完成房屋稅稅籍清查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依法改以稅率1.5%至3.6%課徵(補徵)房屋稅計107筆、稅額計380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2-17)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