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非法棄置案件清理工作,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非法棄置案件未完成清理,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非法棄置場址清理進度管控機制流程,明確規定非法棄置案件相關行政程序之進度管控機制,以提升清除處理效能。
審計處指出,環保局為遏止不肖業者濫倒廢棄物,破壞國土環境,辦理非法棄置案件清理工作,由稽查人員依民眾陳情、上級交辦或檢警偵辦查找行為人,再由業務科依據現勘結果,命清理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11年底止,環保局列管61處棄置場址,其中8處清理義務人已確定,惟環保局未責成清理義務人限期清理,執行業務顯欠積極,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12年9月訂定非法棄置場址清理進度管控機制流程,明確規定非法棄置案件相關行政程序之進度管控機制;另截至112年10月底止,上開8處清理義務人確定者,經環保局限期提送清理計畫未獲回復,已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代履行費用,並辦理財產查調及後續移送強制執行,以提升清除處理效能。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1-30)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