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辦理殯葬設施經營管理業務,經審計部地方審計處室(下稱審計處室)查核發現部分地方政府管理規章未臻完備、設施設置未符規定或維護管理未盡周全等,經審計處室函請檢討妥處,業加強管理維護及增(修)訂制度規章;另經審計部彙整共同性缺失函請內政部參考督導辦理,已列入績效評量參考,並按季列管地方政府改善情形,以強化地方政府公有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維護成效。
審計部指出,內政部從100年開始,每2年1次採書面及實地考評方式,辦理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管理業務績效評量。截至111年底止,地方政府經管公有殯葬設施,計有公墓2,940處、殯儀館49處、火化場32處、骨灰(骸)存放設施461座。
然而,審計處室109至111年度查核地方政府公有殯葬設施經營管理情形,發現部分地方政府管理規章未臻完備、設施設置未符規定或維護管理未盡周全等缺失,審計處室已函請相關地方政府檢討妥處;另經審計部彙整結果,計有制度規章訂定情形、殯葬設施設置情形、殯葬設施使用管理情形、規費收繳情形、殯葬設施工程執行情形、回饋經費運用情形、資訊公開情形及基金成立運作情形等8面向,38項重要共同性缺失,審計部遂於112年6月函請內政部參考督導辦理。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相關地方政府已加強管理維護,並於112年度增(修)訂制度規章計20則;又內政部已通函地方政府改進,並列入殯葬管理業務績效評量參考,另就其中未訂定殯葬管理規章等21項缺失列入審查意見,請相關地方政府研擬改善措施及辦理期程報部,按季管考追蹤改善情形,以強化地方政府公有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維護成效。
發布單位:
審計部覆審室
被審核機關:
地方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