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為強化歌(舞)廳等封閉性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規範場所火警受信總機與該局之對外連線通報機制,嗣因外界迭有意見而公告暫緩受理申請,並預告修正部分條文,惟遲未完成修正程序,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法規內容修正並施行辦理,以完善防災管理體系。
審計處指出,依據111年3月18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臺北市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歌(舞)廳等場所之火警受信總機,應具備地區警報音響關閉時強制啟動警報音響功能,並應立即將其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之訊號傳送至消防局;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之通報、連線及管理辦法,由消防局另定之。消防局嗣於111年6月17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通報連線管理辦法(下稱連線管理辦法)。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消防局發布連線管理辦法後,鑑於外界對於火警受信總機訊號連線網路之選用迭有建議意見,遂於111年8月19日公告暫緩受理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之連線申請至112年1月1日止,並於同年月26日預告修正部分條文,惟公告屆期後仍續予暫緩受理申請,亦遲未完成修正程序,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22日函請消防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消防局於112年6月30日修正公布連線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並於同年9月1日施行並開放受理連線申請,以完善防災管理體系。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1-22)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