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辦理補習班立案及管理業務,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局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補習班未訂定分級或加重裁罰基準、違規複查期限等,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裁罰基準,完善管理機制。
審計處指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4條及第25條等規定,對於未核准立案及已立案補習班,應依違規情形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情節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等處分。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教育局每年雖辦理補習班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並對違規補習班予以處分,惟未按違規情節重大性訂定分級裁罰或違規未改善之加重裁罰基準、未訂定違規複查期限,致重複發生違規情事,難收遏阻效果,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教育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已於112年8月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裁罰基準,依違反次數或情節輕重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令補習班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完善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1-22)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