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下稱停管處)辦理積欠停車費車輛移置保管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未積極執行欠費車輛通報移置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精進欠費車輛查報作業,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性。
審計處指出,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使用公有停車場(含路邊停車場)車輛有積欠停車費情形者,如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予以移置保管。停管處對於積欠停車費之車輛使用公有停車場因未積極執行移置,審計處前於111年1月通知檢討改善。據停管處函復將對積欠停車費金額較高者,擬定優先移置目標清冊,當停車費開單員發現為目標清冊車號,即通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實施移置作業。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停管處擬定欠費車輛優先移置目標清冊計658輛,惟111年至8月22日止,經通報發現欠費車輛計124輛次,平均每月僅通報16.08輛次,已移置者計55輛次,平均每月移置7.13輛次,未能遏阻並促請欠費車主儘速繳納,審計處遂於111年11月再函請停管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停管處已於112年1月將移置目標清冊車輛更新至1,204輛,並加強停車費開單員通報訓練,經統計112年截至7月10日止,通報發現欠費車輛計292輛次,平均每月46.18輛次,已移置者計154輛次,平均每月24.36輛次,通報及移置成效均有所成長,並加強宣導欠費車輛儘速繳納停車費,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性。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1-05)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