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於87年11月11日制定都市更新條例,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另為配合「國家發展計畫(106至109年)」,內政部於107年7月31日報經行政院於核定實施「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8-111年)」,都市更新及危老建築重建之案件數逐年增長,已具初步成效。審計部為瞭解政府落實都市更新建構永續都市執行情形,於112年辦理專案調查,針對都市更新制度規章、政策推動及業務執行等面向,提出建議(改善)意見,包括:評估訂定私法人購置住宅辦理都市更新之審核期限、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老舊窳陋地區檢討劃設為更新地區、訂定全國都市更新執行策略及永續發展目標、以都市整體發展觀點建立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優先順序、通盤檢討都市更新增額容積機制、輻射屋及海砂屋所在地劃定為更新地區、檢討危老建築重建案件整合機制、滾動檢討修正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政策推動方向、強化開闢公園綠地容積獎勵機制、善用跨域協調機制解決眷地都市更新案件窒礙問題等。上開意見經函請權責機關研謀改善,據復業已提出相關改善措施,並研議修(增)訂相關法令規範,以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業務,建構低碳永續都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