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部分鄉鎮公所路燈維護管理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LED路燈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LED路燈
彰化縣鹿港鎮、溪湖鎮、福興鄉、芬園鄉、大城鄉及溪州鄉等6公所(下稱鹿港鎮等6公所)路燈維護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水銀路燈汰換為LED路燈未申請變更用電費率,或繳付電費單據所列部分路燈非位於公所轄管行政區,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辦理用電變更、廢止或將路燈移請權責公所負責維護管理,以落實路燈維護管理工作。
審計室指出,彰化縣路燈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管理機關為公有路燈設置機關或各鄉鎮市公所;同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路燈換裝、遷移、維修或廢除,管理機關應同時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申請辦理用電變更或用電廢止。鹿港鎮等6公所為維護轄內道路照明品質,以維護公共安全,110年度於公園與路燈管理及養護工作計畫項下,分別編列預算以支應路燈維護管理及電費等相關經費。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至12月查核發現,溪湖鎮、福興鄉、芬園鄉、大城鄉及溪州鄉等5公所,將高耗能之水銀路燈汰換為省電之LED路燈計145盞,卻未申請變更用電費率;鹿港鎮、溪湖鎮及大城鄉等3公所,繳付電費單據所列路燈非位於各該公所轄管行政區者計162盞,顯示路燈維護管理未臻完善,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及3月函請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8月底止,鹿港鎮等6公所已辦理路燈清查,並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變更或廢止,或依管理權責移請相關公所負責管理,以落實路燈維護管理工作,強化照明品質及公共安全。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2-14)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鹿港鎮、溪湖鎮、福興鄉、芬園鄉、大城鄉及溪州鄉等6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