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印花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印花稅課徵範圍及稅率、稅額
印花稅課徵範圍及稅率、稅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印花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承攬契據及銀錢收據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清查並輔導業者補繳稅額1,466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印花稅法第2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印花稅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銀錢收據每件按4‰,押標金收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每件按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或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彙總繳納。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高雄市轄內部分已施作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承攬案件、或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已決標採購承攬案件、或補習班業者出具之銀錢收據等,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審計處遂於112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清查並輔導業者補繳印花稅,截至112年6月底止,計補繳358筆,稅額1,466萬餘元,並加強辦理遏止逃漏印花稅總檢查工作,期防杜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12-08)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