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未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審計機關促請檢討

臺中市囤房稅新制
臺中市囤房稅新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依據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下稱徵收自治條例)課徵房屋稅,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徵收自治條例對於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不論多寡,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係採單一稅率並以法定稅率下限1.5%訂定,未能有效遏止房價炒作高漲之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徵收自治條例,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期能落實居住正義。
審計處指出,政府為抑制房屋炒作,保障民眾自住權益,於10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將自住房屋與非自住房屋之稅率分離,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稅率為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臺中市於104年3月修正公布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1.5%,採法定稅率下限。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臺中市私有應稅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自107年之97,939戶增加至110年之100,761戶;臺中市整體住宅平均每戶交易價格由892萬元上升至1,091萬元,增幅高達22.31%,而臺中市仍採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並以法定稅率下限1.5%訂定,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提出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經臺中市議會審議通過,自111年7月實施,對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戶數4戶以下者及持有5戶以上者,由原單一稅率法定下限1.5%,分別改為差別稅率2.4%及3.6%;待銷售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為2%。112年度房屋稅採用新稅率,原本適用1.5%者改適用2%、2.4%、3.6%之件數分別為4,703件、88,327件、17,606件,增加稅額計5億4,629萬餘元,期能落實居住正義。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12-08)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