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芬園鄉公所(下稱芬園鄉公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畫」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芬園鄉公所於94年申請無償撥用芬園營區房舍,並於96年陸續辦理各項行政園區整建計畫,惟歷經多年仍停留在原撥用狀態,現況嚴重破損荒廢而無法使用,未達撥用預期效益亦不符撥用用途,彰化縣政府督導亦有不周,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彰化縣政府及芬園鄉公所。
審計室指出,芬園鄉公所為解決辦公廳舍內部空間狹小,民眾洽公車輛停放不便等問題,於94年向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現改制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請無償撥用已廢棄之芬園營區房舍,園區總面積1.8455公頃,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畫」,希冀結合緊鄰觀光景點,規劃作為以服務居民及遊客為導向的新型態行政園區。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12月查核發現,芬園鄉公所未辦理前置評估規劃作業,自96年起執行各項整修計畫,僅著重於周邊景觀休閒設施,雖已投入公帑6,012萬餘元,尚無可供遷建行政辦公使用之空間與設施,且遲未辦理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致完成整修建之建築物無法辦理使用執照補照作業;又將原預計供辦公行政服務空間整修為屬觀光使用之展售空間,仍因與土地使用類別編定未符,除無法委外營運收益,且因疏於維護管理,致使部分設施遺失或損壞;彰化縣政府亦未本上級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機關權責督導公所。經於110年9月7日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函請彰化縣縣長查明妥處,彰化縣政府仍未針對審計室所提意見妥適改善,乃報經審計部於112年3月25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案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12年10月27日公告糾正彰化縣政府及芬園鄉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3348期)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1-30)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及芬園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