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等機關(單位)依其用電需求,與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訂定用電契約容量。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澎湖縣部分政府機關(單位)間有與台電公司訂定之契約容量偏高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業經檢討修正契約容量,提升用電效能並節省電費支出。
審計室指出,台電公司為公平反映成本、避免轉嫁,並預防系統超載、維持設備供電安全與保障大眾用電權益,訂定用電契約容量機制,電量需求較高之用戶,則應衡量其最大及平均用電需求量,以申請最適契約容量,俾提升用電效能並節省電費支出。澎湖縣政府等機關(單位)分別依其用電需求,與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訂定用電契約容量。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等機關長期未據其用電繳費通知單內容,覈實檢討其用電需求並適時修定其契約容量,間有契約容量訂定偏高,致長年繳納較高之基本電費情事,徒耗公帑支出並有違訂定契約容量制度之目的,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澎湖縣政府已於112年5月起促請相關機關檢討用電契約容量,契約容量訂定偏高者,業向台電公司申請調降,經估算每年度將可節省約17萬餘元之電費支出,除達到節流成效,亦敦促使用能源效率較高之電器產品,提升用電效能,避免不必要之電能浪費。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1-16)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