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創(就)業研習活動未事先取得講師著作權授權,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北市原住民族創(就)業研習活動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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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下稱原民局)辦理原住民族創(就)業研習活動採購案(下稱研習活動採購案),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研習課程開辦前未取得講師著作權授權文件,未來如有運用授課資料之公務需求,潛存侵害講師著作權之風險,經函請研謀妥處,已於112年度研習活動採購案邀標書增訂得標廠商須與講師簽署著作權授權契約,以兼顧授課講師權益及機關未來之公務使用需求。
審計處指出,近年隨著著作權保障觀念日趨普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於110年5月修正「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建議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宜視採購性質及公務需求,斟酌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之必要性;如實際創作人為廠商之受聘人,廠商負有為機關取得著作權授權同意之義務。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原民局辦理111年度研習活動採購案,未參酌智財局之範本建議取得講師之著作權授權文件,嗣於111年10月15日及16日課程開辦期間,因受尼莎颱風外圍環流影響,致新北市轄區降下豪雨,原核定之實體課程臨時改為實體及線上直播雙軌授課,惟部分課程講師為維護己身著作權,未同意課程另以線上直播方式辦理,除影響部分地區報名學員參與研習機會外,未來如有運用授課資料之公務需求,恐有侵害講師著作權之風險,審計處遂於112年4月函請原民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原民局已於112年6月辦理112年度原住民族創(就)業研習活動採購案時,於邀標書增訂得標廠商須於研習課程辦理前,與授課者簽署著作權授權契約等規範,以兼顧講師權益及機關未來之公務使用需求。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11-16)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