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規定市縣政府得抽審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實際作業情形,以瞭解其提供服務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衛福部未明確訂定抽審比率,致各市縣抽審密度不一,經函請研謀改善,衛福部已明確規範市縣政府最低抽審比率,俾強化長照服務單位服務品質及維護民眾權益。
審計部指出,衛福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規定,市縣政府可通知已簽約之長照服務提供單位(下稱特約單位)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訪查,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得以抽樣或其他方式審查其實際辦理作業情形,據以查證特約單位是否確實提供民眾所需服務。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衛福部未明定抽審案件之比率等細部作業規範,供各市縣政府依循。109年度全國長照服務費用申報案件453萬餘件,其中各市縣政府抽檢審核13萬餘件,抽審比率約2.94%,惟各市縣政府辦理情形存有落差,部分市縣抽審比率逾1成,部分市縣則未及1%,抽審密度不一,不利對特約單位之監督管理,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函請衛福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福部於112年10月6日發布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明定市縣政府抽審比率不得低於當年度總申報之長照給付對象數10%,並於同日廢止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以利市縣政府遵循辦理,確實查核瞭解長照單位提供服務情形,以強化服務品質及維護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3-11-08)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