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部分房地稅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縣轄內房屋供未登記工廠使用
嘉義縣轄內房屋供未登記工廠使用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房屋及土地供未登記工廠或臨時工廠使用,未依規定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辦理稅籍資料釐正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使用者,房屋稅按其現值課徵3%。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嘉義縣轄內部分房屋及土地供未登記工廠或臨時工廠使用,惟財稅局列管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相關課稅檔案,或無營業面積,或無稅籍資料,或未依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或無地價稅課稅面積,或課徵田賦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9月底止,財稅局派員實地勘查完成,部分房屋已變更供辦公室、倉庫及工廠使用,部分土地已興建建築物並鋪設水泥,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等情事,經補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計218件,金額計1,110萬餘元,並辦理稅籍資料釐正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並掌握稅源。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1-01)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