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部分土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縣地價稅稅籍清查宣導
新竹縣地價稅稅籍清查宣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改課或補徵地價稅計823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16條規定,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累進課徵;同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統按6‰計徵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復依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0月查核發現,部分原課徵田賦之土地,地上建物已供營業使用、或作為土石採取及堆置場所、路外停車場用地等非供農業用地使用,與部分土地原經核定減免地價稅,惟實際已作為倉儲、製造業、住宅等使用等,未依規定核課地價稅;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未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2年9月完成清查及釐正地價稅稅籍資料,並依法改課或補徵地價稅677筆、金額823萬餘元,將持續加強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1-01)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警政,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