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警艇管理調派作業要點未適時檢討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警艇管派要點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警艇管派要點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為健全警艇管理機制,發揮使用效能,以遂行任務,訂定「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警艇管理調派作業要點」(下稱警艇管派要點),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要點未適時檢討修正,部分內容已未符實況,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警艇管派要點,健全警艇管理及派用機制。
審計室指出,警察局於該局及所屬白沙分局與望安分局配置警用船舶,執行轄內離島及周邊海域治安、督(慰)勤及執行專案任務,並協助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辦理取締非法捕魚等任務,以維護海洋環境及漁業資源;另警察局為健全警艇管理及調派機制,訂定警艇管派要點供該局及所屬單位依循辦理警艇派用及維護管理工作。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警察局及所屬單位依循該局98年8月19日修正之警艇管派要點派用警艇及管理維護,該要點係依據行政院訂頒之事務管理規則等訂定,惟該院已於94年6月29日廢止上開規則;規範管理澎安6號及M4公務船2艘等警艇,與現有澎安6號及7號與M4公務船1艘不符;又管理人員未記錄平時保養情形、保養時機及項目與警艇保養手冊有間等,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察局已於112年8月18日修正警艇管派要點,刪除引據已廢止之行政規則,規定所有各類警艇納管及規範應詳實記錄相關紀錄簿、應按各該警艇手冊規定保養,並定期實施檢查及檢驗等事項;另該局自上開要點修正後至112年9月底止,持續加強落實保養紀錄,並已實施6次檢查作業,強化警艇維護管理及派用機制。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0-25)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