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枋山鄉公所(下稱枋山鄉公所)辦理存入保證金收繳及退還之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承包廠商多以現金繳交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復因保證金收付內控機制未臻健全,致廠商保證金遭機關人員侵占,經函請檢討改善,各項保證金繳納方式已由枋山鄉公所統一開立繳款單,廠商逕向枋山地區農會繳款入庫,完備保證金收付管控機制。
審計室指出,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應確實辦理例行監督、自行評估、內部稽核等監督作業,檢查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並針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提出之興革建議,採行相關因應作為。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枋山鄉公所承包廠商多以現金繳交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惟該公所前出納管理人員收取後卻未依規定期限送存公庫,復因主管人員未本於職責督導,亦未評估押標金、保證金收付控制之有效程度,肇致前出納管理人員侵占廠商保證金5百餘萬元,審計室遂於109年8月函請枋山鄉公所查處並研謀改善,復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一審判決結果,前出納管理人員犯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
審計室表示,經於112年5月追蹤改善情形,枋山鄉公所各項保證金收取作業已由該公所統一開立繳款單,廠商逕向枋山地區農會繳款入庫,並持枋山地區農會開立之繳款證明書簽訂契約,完備保證金收付管控機制。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0-20)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