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下稱財政局)為受理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訂有「臺北市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下稱臺北市促參獎勵金支用原則),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支用原則未及時配合財政部「擴大鼓勵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下稱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等規定之變革一併辦理檢視及修正,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停用另訂相關規範,完備制度規章。
審計處指出,財政局為受理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申請財政部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支用事宜,於105年6月依該要點第10點第3項規定,頒布臺北市促參獎勵金支用原則,111年獲頒促參獎勵金5,000萬元,由財政局列帳控管專款專用。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財政部前開促參獎勵作業要點已於111年11月29日停止適用,並於同日訂頒「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為核發促參獎勵金之辦理法令依據,惟財政局未配合中央法規之變革一併辦理檢視及修正臺北市促參獎勵金支用原則,報請財政部備查,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政局檢視相關規定後,已於112年7月7日將臺北市促參獎勵金支用原則停止適用,另訂「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申請及支用原則」,並於同年月13日獲財政部同意備查,完備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10-20)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促進民間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