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為核課房屋稅,定期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轄內房屋標準單價平均增幅未達財政部考評指標,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促進房屋稅稅基合理化。
審計處指出,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房屋現值作為課徵基礎,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且房屋標準價格應依據建造材料種類與等級、各類房屋耐用年數與折舊標準、房屋之供求概況等事項,每3年重行評定1次,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高雄市房屋標準單價自103年重行評定後,106及109年均未再調整,依財政部公布資料顯示,112年期(111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標準單價相較73年期之平均增幅為81%,未達財政部發布之房屋稅稅基努力度考評指標100%,審計處遂於112年2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高雄市政府已於112年6月公告重行評定轄內房屋標準價格,參據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增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新、增、改建完成建物之標準單價,其增幅已達考評指標,適度促進房屋稅稅基合理化,以落實居住正義。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10-20)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