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河川水質監測作業,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河川水體水質監測站未於每月進行監測,復未每3年檢討調整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地點,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針對水質監測站設置點位及監測頻率進行全面檢討,落實河川水質監測作業,維護河川生態體系。
審計處指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水質監測站定期監測及公告檢驗結果。另依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下稱監測準則)第4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就河川水體水質監測站,每月應監測氫離子濃度指數、懸浮固體、氨氮等;第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3年依歷年水質監測結果及水污染整治需要,考量水域環境地理特性、水體水質特性及現況,就水質監測採樣之地點、項目及頻率予以檢討。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0月查核發現,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於新北市境內各河川流域之民生飲用水取水口、污染源管制點及民眾關注點等處,設置34個河川水體水質監測站,惟僅有14個監測站依監測準則規定每月檢測水質1次,又該局未依規定每3年檢討調整水質監測採樣之地點,審計處遂於111年12月函請環保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依112年2月「新北市河川水質監測站設置檢討會議」決議,全面檢討調整監測站設置地點,已增設12個水質監測站,另各水質監測站亦自112年4月起每月進行水質監測,並將考量規定所列要件,落實每3年檢討調整監測站設置地點,以加強河川水質監測作業,維護河川生態體系。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10-20)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