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為配合國家綠能政策,辦理公開招標出租不適耕作地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案(下稱光電計畫),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糖公司未優先盤點使用閒置土地,逕規劃運用七股農場造林地作為光電計畫用地,致須伐除廣大面積造林木,未能持續發揮固碳及淨化空氣之功能,又林木標售程序未臻嚴謹,且依法應予保留區域之林木亦遭伐除,履約管理欠當,損及公司權益,經將查核發現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台糖公司。
審計部指出,台糖公司自91年度起,配合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現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辦理平地造林新(輔)植計畫,造林面積達10,931公頃,並依國家綠色能源發展計畫,於108年規劃提供位於臺南市七股農場之146公頃造林地,作為光電計畫用地。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台糖公司未優先盤點使用尚待活化或經濟利用價值較低之閒置土地,逕提供已耗費鉅資撫育10至18年之七股農場造林地作為光電計畫用地,除須伐除廣大面積造林木,返還造林獎勵金5,264萬餘元外,亦未能落實APEC會議有關增加區域森林覆蓋面積之決議,及無法持續發揮森林固碳與淨化空氣之效益;又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開標後修正林木補償規範,致原可獲補償費4億餘元,最終僅獲伐木補償214萬餘元,且依法應予保留區域之林木亦遭伐除,嚴重損及公司權益。
審計部於111年4月7日函請經濟部督促檢討改善並副陳監察院。案經該院於112年6月7日提案糾正台糖公司,並函請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就造林工作計畫及執行內容檢討研處。(詳監察院公報第3329期)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四廳(發布日期:2023-10-20)
被審核機關: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林務,自然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