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派駐友邦及友好國家,設立大使館、總領事館、代表處及辦事處等駐外館處,嗣為遂行駐外館處業務及執行特定專案計畫,匯撥經常性或專案經費予各外館,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近年匯撥駐外館處之經常性經費核結賸餘金額逐年增加,且賸餘款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繳庫情事,經函請外交部檢討改善,已依實務作業需要修正各機關駐外機構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以提升財務運用效能。
審計部指出,依據各機關駐外機構會計作業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為便於年度終了時確實結清當年度應付未付款項,每年12月份經常性經費報銷,得展延至次年3月15日前結報。外交部亦應於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當年度駐外機構經費之核結及賸餘經費之繳庫。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每年度匯撥駐外館處之經常性經費約20餘億元,執行結果,每年度之核結賸餘介於1億餘元至2億餘元不等,惟查多數駐外館處12月份會計月報及憑證未能依規定期限於次年3月15日前結報,加以外交部審核駐外館處憑證作業費時,肇致當年度經費賸餘款延遲繳庫之情形,審計部遂於111年6月10日函請外交部研謀精進駐外經費核撥作業及督促依規定辦理賸餘經費繳庫,倘若有窒礙之處,亦應視實需研酌修正相關作業程序,並落實遵行,以提升財務運用效能。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外交部已依實務作業需要於112年9月22日修正各機關駐外機構會計作業注意事項,嗣後將據以執行;另將督促外館依規定辦理核結及賸餘經費繳庫,以提升財務運用效能。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一廳(發布日期:2023-10-17)
被審核機關:
外交部
施政主題細項:
外交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