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訂定之「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投標須知」(下稱金門縣採購投標須知),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投標須知規定未使用當次發售之招標文件,視為無效標,徒增廠商備標成本,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金門縣採購投標須知部分內容,以提升採購效率,並撙節廠商備標成本。
審計室指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函釋,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金門縣政府為使轄管機關辦理採購投標作業有所依循,由金門縣採購招標所(下稱採購招標所)於93年12月訂定金門縣採購投標須知,並經多次修訂,期確保採購效率及維護採購秩序。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現行使用100年8月份修訂之金門縣採購投標須知第80項第3款規定,投標廠商未使用當次發售之招標文件,視為無效標。該規定與工程會函釋未合,恐徒增廠商備標成本,亦影響採購效率,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採購招標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採購招標所已於112年9月6日修正金門縣採購投標須知第80項第3款規定,增列「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以提升採購效率,並撙節廠商備標成本。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0-17)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