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壯圍鄉公所未就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全面免收使用管理費,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宜蘭縣壯圍鄉懷恩堂
宜蘭縣壯圍鄉懷恩堂
宜蘭縣壯圍鄉公墓暨懷恩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條例未將非壯圍鄉但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納列免收使用管理費對象,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訂相關管理自治條例,將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全面免收使用管理費,以減輕其殯葬負擔,落實照顧弱勢。
審計室指出,政府為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於106年6月增訂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公立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等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自107年5月1日施行。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宜蘭縣壯圍鄉公墓暨懷恩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本鄉當年度列冊有案各款低收入戶申請使用懷恩堂,免收其費用;他鄉(鎮、市)低收入戶比照本鄉籍收費。使用管理費減免範圍未擴及他鄉(鎮、市)之列冊低收入戶,核與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未合,審計室遂於109年3月函請宜蘭縣壯圍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宜蘭縣壯圍鄉公墓暨懷恩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業經該公所於109年8月25日修訂。截至112年7月底止,計有3位外鄉低收入戶依修正後規定免收使用管理費,減輕其殯葬負擔,落實照顧弱勢。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0-17)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壯圍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