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公所監視系統管理規章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
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
苗栗縣所轄鄉鎮市公所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規範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所未訂定管理維護規定,或相關規定未臻周妥等,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或修正相關規範,完備監視系統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請設置監視系統,應檢附監視系統之管理維護及相關考核規定文件。第15條規定,監視系統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及利用;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管理機關申請調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人民有調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必要時,得向管理機關申請;監視系統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之細節性規定,得由管理機關另定。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9至12月查核發現,竹南鎮、銅鑼鄉公所尚未訂定監視系統管理維護及考核規範;苑裡鎮、後龍鎮、卓蘭鎮、公館鄉、造橋鄉、獅潭鄉、泰安鄉等7個鄉鎮公所未訂定監視影像調閱或複製申請程序、表單及紀錄備查簿,或缺乏偵查機關申請調閱或複製之程序;部分鄉鎮市公所規範民眾複製監視影像權限不一致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5月底止,竹南鎮等9個鄉鎮公所已訂定或修正監視系統設置及管理相關規定,確保民眾隱私權;另縣府於112年6月修正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增訂民眾複製監視系統影像權限,並提供轄內鄉鎮市公所遵循,完備監視系統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0-04)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及苗栗縣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內部控制